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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明确工资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2-16 | 【 字体:    
【摘要】农科办人〔2015〕11号
    为进一步理顺院所两级职能,建立健全与人才和干部管理相配套的分级分类工资管理制度,根据2014年12月1日院党组会议精神,对我院基本工资审批管理权限进行调整明确。
    一、 调整思路
    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干部收入的监督管理。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工资审批,调整下放所管干部和人才的基本工资审批权。
    二、 管理权限
    根据农业部和我院有关规定,明确我院基本工资审批管理权限如下。
    (一)院属京内单位
    1.农业部管理:院领导班子成员;二线院领导。
    2.院党组管理: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院机关各部门、院属京内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出版社社长、直属党支部书记、总编辑。其中,部党组管理干部的工资异动须报农业部备案。
    3.人事局管理:院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后勤服务中心处级干部;出版社副社长;院属事业单位所长助理、人事处处长、副处长(未设人事处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处级干部)。
    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未下放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限单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工勤技术一级人员。
    此外,凡新接收人员(含毕业生、调入人员、军队专业干部)的工资首次核定以及离退休费核定均需人事局审批。
    4.各单位管理:上述3条明确之外的其他人员的工资异动和核定。
     (二) 院属京外单位
    原则上,院属京外单位工资由院党组委托地方代管。其中,领导班子成员和人事处处长(未设人事处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主要处级干部)工资经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报院备案。
    地方明确不审批工资的京外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人事处处长(未设人事处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主要处级干部)工资由院党组或人事局审批。
    三、监督保障
    工资管理审批权限调整后,请各单位严格按新规定执行。院里将加强工资管理政策的指导,通过定期举办劳资业务培训,提高劳资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将视情况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