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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关于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0-07-20 | 【 字体:    
【摘要】农(人)字〔1987〕第106号
部属各单位:
    为了做好高级专家的离、退休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有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可适当提高5%~15%,在此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退休人员困难补助费,但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原有工资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15%:
    1.获得按国务院正式颁布奖励条例的(下同)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特等、一等、二等奖并领取了证书的高级专家。
    2.曾获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和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者。
    3.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10%: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四等和1984年前获部技术改进一等奖和1985年后获省、部委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并领取证书者。
    2.曾获省、直辖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等称号者。
    3.对基础学科、应用推广等技术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级专家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5%:
    1.1984年前获部技术改进二等奖和1985年后获省、部委科技进步三等奖的主持人和主要参加人并领取证书者。
    2.从事专业技术和技术管理工作30年以上,并做出优异成绩的高级专家。
    符合两种以上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可按其中高一种办理。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执行时间,本文下达前退休的,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补发;本文下达后退休的,从领取退休费之月起执行。
    3.审批权限
    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由各单位提出意见,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表》,除受部委托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报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