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9号)和《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人事劳动司联系。
附件:1.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
2.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附件1:
关于调整院士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8年10月20日•人社部发〔2008〕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院士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院士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 000元。今后新当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自当选之月起发给院士津贴。
二、院士津贴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拨款。
调整院士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院士的关心。各有关地区、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院士津贴的发放工作。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8年10月20日•人社部发〔200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总政治部干部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二、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政府特殊津贴的发放工作,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