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