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护理费的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二、对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200元护理费。
三、已发放自雇费或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四、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