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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任期制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0-06-28 | 【 字体:    
【摘要】农党组发〔2005〕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精神和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任期制是指对担任司局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确定任职期限的制度。
    第三条 任期制遵循任用有期、职责明确、严格考核、规范管理、到期解职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任职期限

    第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一个任期为5年(含试用期)。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工作一般不超过2个任期。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按职级时间计算。

第三章 任期考核

    第八条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任期考核。
    第九条 任期考核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形式进行。届中考核在任期中间进行,届末考核在任期结束前三个月内进行。 
    第十条 任期考核参照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者称职等次的可以继续任职;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经诫勉后可以继续任职;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第二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四章 职务任免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后,一般应及时予以免职。但在正式下达免职通知前,即使任职期满,党政领导干部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拓宽渠道,合理安排任职期满的领导干部。 
    对任期内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副局级干部,根据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可以提任高一级的领导职务。
    对第一任期内胜任工作、群众拥护的干部,根据领导班子结构和工作需要,可以履行连任手续。
    任满一个任期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交流;在同一职级同一单位任满两个任期的,必须交流。
    第十四条 任职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在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任期自然终止。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满免职后,按下列情况办理:
    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或者称职等次的,可以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保留原职级待遇。
    任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的,原职级待遇不再保留,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六条 对经考核难以适应本岗位领导工作的干部,先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暂时没有合适岗位安排的,实行待岗。待岗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安排工作。待岗期间要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一般不进行交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