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农业科学院高校毕业生接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科院人〔2006〕298号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并完善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聘用、考核等环节的管理,实现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农业科学院高校毕业生接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国农业科学院高校毕业生接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接收应届毕业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实现人才队伍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收高校毕业生(包括接收回国留学生)工作,要坚持与学科建设和人才发展规划相结合,坚持与人才梯队建设和结构优化相结合,坚持与工作需要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公开竞争、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原则。对接收的毕业生采取岗位聘用和人事档案代理制。
第三条 人事局负责京内单位毕业生计划指标的汇总、上报和下达;负责院机关接收毕业生的统一考录工作;负责对各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接收范围和条件要求
第四条 各单位要注重从国内外重点高校、综合性大学和科研单位研究生院中挑选优秀毕业生,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岗位对不同学历层次和不同专业结构的需要。
第五条 各单位接收毕业生(含春季毕业的研究生),应是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并取得相应毕业资格和学位证书(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不得接收)。
第六条 京内单位不得接收非北京生源大专及以下毕业生。
第七条 各单位应接收政治表现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成绩优良、身体健康的毕业生。
第八条 对所学课程有两门以上不及格以及有补考不及格记录的不能接收。
第九条 接收毕业生时,应符合干部回避的有关要求,尽量避免造成新的夫妻两地分居。
第三章 计划编制与指标使用
第十条 京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人才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接收应届毕业生计划,报人事局审核汇总;京外单位要根据编制、岗位需求和地方人事部门的有关政策,研究确定年度接收计划,报人事局备案。
第十一条 京内单位接收北京生源和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均需申报计划,计划指标不得交叉使用。计划下达后,当年有效,不得挪作它用,原则上不得取消和追加计划。
第十二条 接收回国的留学生不占用接收高校毕业生指标,但必须控制在单位人员编制和年度进人计划内。
第四章 招录与接收程序
第十三条 院招录高校毕业生工作分两个层次进行,院机关考录毕业生工作由人事局统一组织。各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内自行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院机关成立由院领导、机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院机关接收毕业生的面试考察工作。由人事局面向社会统一发布招录公告,统一组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工作,最后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五条 各单位也要成立招录工作小组,由所领导牵头,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工作。招录工作要通过专业考试、面试考核、外调考察等形式,按照“公开竞争”和“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并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六条 京内各单位在确定接收人选后,要及时组织毕业生到三级乙等以上或具有体检资格的医院进行体检,并报送如下材料:
1、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在校成绩单;
3、体检表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接收高校毕业生考核登记表。
上述材料由院汇总后报部审批,在履行审批手续前,各单位不得签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七条 院机关接收的毕业生由人事局统一签发《毕业生就业协议》和人事部印发的《毕业生接收函》三联单;京内单位在批复的计划内签发。为保证接收工作的严肃性,各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凭教育部签发的《派遣报到证》、人事部印发的《毕业生接收函》三联单第三联、户口迁移卡等材料到接收单位报到。
第十九条 京内单位接收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需将以下材料报送人事局:
1、毕业生报到证;
2、接收函回执;
3、户口迁移卡;
4、身份证复印件;
5、聘用合同;
6、人事代理保管档案关系合同书(一式三份)。
对有子女的硕士以上女毕业生,可同时办理子女随迁手续,需提交子女出生证和户口卡复印件。
第二十条 京内单位接收京外院校(含北京生源)和京内院校非北京生源的毕业生,待人事部、北京市公安局审核有关落户材料后,由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凭人事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身份证及近期证件照片到所属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京内院校的京内生源可持用人单位的接收介绍信和报到证直接到所属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京外单位落实接收毕业生计划后,于每年8月底之前将《接收毕业生情况表》报院人事局人才工作处。毕业生的落户工作,根据当地政府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接收国外毕业的留学生也要履行必要的专业考试、面试考核、集体研究与报院审批的程序,并按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第五章 聘用、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接收的毕业生要进行爱所、爱院教育和岗前培训,并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全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要求,与毕业生签定岗位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同时约定毕业生的服务期,期限可与聘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与接收的毕业生在签定岗位聘用合同的同时,还应签定人事档案关系代理协议,对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违约或合同到期未能继续聘用者,自行与单位脱离关系,人事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用期期间毕业生不享受除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休假、探亲假和婚假;除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外,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留学或其它形式的学习进修。
第二十六条 试用期满前,要及时组织由单位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人员参加的不少于7人的考评小组,在个人小结的基础上,采取群众评议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形式,对毕业生在试用期内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团结协作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毕业生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要遵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院所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虚心好学,团结协作,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高的责任心,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二)合格:能够遵守国家法律、院所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具有责任心,工作踏实、肯干,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不合格:不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未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继续履行或解除岗位聘用合同的依据使用,并存入个人档案。对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继续执行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终止并解除聘用合同,其人事和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原《中国农业科学院引进优秀人才和接收应届毕业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农科人干字[1998]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国农业科学院接收高校毕业生聘用合同(样本) 右键另存下载该附件
人事代理保管人事档案关系合同书 右键另存下载该附件
接收高校毕业生考核登记表 右键另存下载该附件
试用期考核登记表 右键另存下载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