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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和新疆西藏特殊培养学员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人事局 | 作者:王海峰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2-16 | 【 字体:    
【摘要】农科院人[2014]2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加强新疆、西藏等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西部之光”访问学者(以下简称“访问学者”)和新疆、西藏特殊培养学员(以下简称“特培学员”)的培养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培养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访问学者,是指根据中央组织部(以下简称“中组部”)下达的“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计划,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分配我院培养的西部省市区选派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本办法所称的特培学员,是指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等七部门和新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实施的新疆、西藏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培养工作,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选拔到我院培养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
    第三条 我院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培养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培养管理方式。
    第四条 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通过研修学习,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院人事局是我院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培养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和农业部的工作部署,负责落实培养任务,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第六条 承担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培养任务的单位要有1位所级领导负责此项工作,人事部门负责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具体工作。培养单位按照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研修意向,确定与其学科专业相符或相近的培养导师。按照注重质量、确保实效原则,明确参与研究的项目课题,安排落实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条件,充分利用研究所科研、信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为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学习和科研创造条件,帮助其解决在院期间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 院研究生院负责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学习培养、食宿安排和生活服务保障等工作,为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旁听专业课程和借阅图书提供便利条件,并指派专人担任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并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第八条 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要联合成立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进行自我管理与服务,组织开展各种学术和联谊活动,促进相互交流,并及时将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反馈给班主任和培养单位。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培养工作,将其作为事关全局和稳定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培养任务。培养单位在抓好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业务培训的同时,要把思想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贯穿培养过程的始终。培养单位和导师要热情关心和爱护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同志的风俗习惯,多沟通、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其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在研修期间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院人事局报告。
第三章 培养方式及目标要求
    第十条 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培养导师由具有较强责任心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或骨干人才担任。
    第十一条 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在开展研修工作第一个月内,要根据参与的项目课题研究,结合自身的学科专业方向,在培养导师的指导下,拟定研修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并报院人事局备案。研修计划和培养目标将作为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研修工作任务完成时的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培养导师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对待培养工作,采取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科研考察等多种方式对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进行培养,努力提高其在专业理论水平、科研立项、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科学研究、实验技能和论文撰写等方面的能力。
    第十三条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对担任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培养导师,颁发《“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导师聘书》和《新疆/西藏特培学员培养导师聘书》。各单位在年度考核评优和奖励升级时,对完成培养任务成绩突出的人员,要予以考虑。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中组部、人社部培养工作专项经费和农业部培养工作管理经费,按照专款专用、按需支出、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由院研究生院和京外培养单位管理使用。
    第十五条 培养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研修期间的食宿补贴和培养单位、培养导师相关补助。
    在京内单位研修的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培养工作专项经费,由院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并每月按标准发放伙食补贴;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补贴不发放给个人。其他培养经费划拨相关培养单位,按照培养工作需要合理合规使用。
    在京外单位研修的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培养工作专项经费,由培养单位统一管理,并每月按标准发放伙食补贴;培养单位安排住宿的,住宿补贴不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 培养工作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农业部系统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的欢迎会、总结会、研修班、培养导师集体回访和管理人员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等。培养工作管理经费由院研究生院统一管理,按照培养工作计划,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批准后使用。
    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研修期间的培养费用,由培养单位负责。
第五章 组织纪律与考核
    第十八条 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农业科学院及研究所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培养导师,认真完成学习研修任务。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在研修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的与培养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第十九条 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研修期间一般不得返回原单位。如有特殊情况,严格遵守请假制度,请假1天需经培养导师同意,请假2-7天需培养导师同意后报培养单位人事部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派出单位和培养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并报院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条 研修工作结束前一个月,以培养单位为主开展考核工作,访问学者和特培学员本人对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填写考核登记表,培养导师和培养单位要对访问学者出具考核鉴定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