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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人事局 | 作者:王海峰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6-02-02 | 【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或“院”)编制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聘用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农业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人员是指未纳入我院事业编制管理的聘用人员,根据聘用方式或聘用岗位的不同,分为普通编外人员和特殊编外人员,不包括在站博士后、离退休返聘、兼职、实习等人员。
    普通编外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
    特殊编外人员,是指通过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拥有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身份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外包等方式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特殊编外人员仅适用本办法第五章“特殊编外人员管理”。
    第三条 院属各事业单位(含后勤服务中心)是用人单位,其招聘、使用、管理编外人员适用本办法。
    院机关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招聘、使用编外人员。
    院属企业和院属各事业单位二级法人单位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编外人员的管理要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院负责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指导做好编外人员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按照法人负责制的要求,负责做好本单位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代表单位法人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经许可,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聘用编外人员。
    用人单位应对其所属二级法人单位招聘、使用编外人员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精简高效、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岗位需要制定编外人员聘用计划。
关键岗位或特殊岗位原则上不使用编外人员。
    第六条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组织本单位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的拟定。院人事局每年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和聘用计划下达编外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三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编外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根据批准的计划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工作内容、用人条件、招聘人数、岗位报酬、招聘程序等信息。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编外人员的聘用,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招聘结果需由用人部门、人事部门共同审定。如确有需要,可报请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或提交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编外人员的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聘用工作办事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代表单位法人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拟聘用的编外人员协商拟定劳动合同;也可以使用本办法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附件1),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合同范本。
    对于拟聘用的编外人员,用人单位应在招聘工作结束后,及时填写《编制外人员登记备案表(样表)》(附件2)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并履行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存在违法违规用工现象的,院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与编外人员订立书面合同时,应与编外人员约定劳动报酬,按时发放。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外人员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编外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任职条件等,加强对编外人员的考核培训,鼓励编外人员参加本单位党团组织及工会活动,不断提高编外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对于符合条件的编外人员,可依据相关规定由其人事关系单位的上级单位委托我院   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先向本单位人事部门申请协调解决;协调解决未果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五章 特殊编外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通过各类人才引进计划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按照该人才引进计划的相应政策办理。因个人申请或其他原因无法纳入事业编制内的,按编制外聘用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用外籍人员或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件的中国籍人。各单位聘用外籍人员时,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在华就业的相应手续,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各单位聘用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件的中国籍人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的,应依法选择有资质的主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接受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同时,接受院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内部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